《经济法基础》必背法条清单
(一)总论
1.法的渊源效力层级
(1)宪法>法律>行政法规>地方性法规>(同级)地方政府规章。
(2)宪法>法律>行政法规>部门规章。
2.法律行为分类举例
(1)签发票据/票据行为:要式行为、积极行为。
(2)订立合同/合同行为:意思表示行为、积极行为、多方行为。
(3)拾得遗失物、发现埋藏物:非意思表示行为。
(4)遗嘱、行政命令:单方行为。
3.法定代表人
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,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4.法律主体资格
(1)权利能力:
①自然人: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。
②法人:自法人成立时产生,至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(2)自然人的行为能力
(二)会计法律制度
1.会计人员
(1)不相容职务:
出纳不得兼任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支出、费用、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。
(2)会计机构负责人/会计主管人员:
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/会计主管人员的,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。
(3)会计机构中保管会计档案岗位属于会计岗位,但档案管理部门中保管会计档案管理岗位,不属于会计岗位。
(4)回避。
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。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。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。
(5)会计人员继续教育。
①何时教育:取得资格“次年”或从事会计工作“次年”
②怎么教育: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,其中,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2/3。
(6)总会计师。
①性质:单位行政领导人员。
②是否设置:大、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。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,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。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,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。
(7)单位负责人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、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、总会计师(如有)应在对外报出财务会计报告“签名并盖章”。
2.会计档案保管
(1)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。单位负责人、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、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、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、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署意见。
(2)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,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。
(3)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,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;经鉴定,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,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;对保管期满,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,可以销毁。
3.会计工作交接
(1)会计工作交接一般应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/会计主管人员监交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由单位负责人监交,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。
(2)交接后,双方当事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。移交清册一式三份;交接双方一人一份,存档一份。
(3)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,不得自行另立新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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